新移民報稅: 稅務居民稅務問題
最近筆者遇到很多有關『太空人』問題,所以八月的新移民報稅會探討太空人這個Topic。
很多人會因為各種原因沒法留在加拿大,有些因為在香港的工作薪金較多,又或是因為要等退休金等,會選擇自行留港,妻兒先赴外國坐移民監 ,這些太空人要報稅嗎?
首先,大家要明白一點:『稅務居民』這個詞是在稅法 Income Tax Act 的專用名詞。
稅務居民 不是 指有沒有 PR 身份, 有沒有 Land 或其他有關閣下移民身份 等等 來做准則 。
相反,稅務居民在稅法的定議是比較廣泛:
『你必須與加拿大建立並保持重要聯繫,才能被視為稅務居民』
很可借的是,稅法并沒有定議什麼是聯繫,這個責任是交給稅務法庭 (Tax Court) 。
而以下則是法庭(和稅局)一般用的准則:
主要居住聯繫:
· 在加拿大有居所(長期租住或買)
· 在加拿大有配偶或同居伴侶
· 在加拿大有受供養人 (18歲以下的兒童或體弱的家屬)
次級居住聯繫
· 在加拿大有沒有個人資產?例如車
· 在加拿大有沒有社會聯繫?例如圖書館借書證,以及各種會員資格等個人財產和社會關係
· 在加拿大有沒有經濟活動?例如有沒有普通銀行賬戶、信用卡
· 有沒有加拿大駕照、省政府的醫療卡?
· 加拿大的永久居留身份 (PR)
· 有否在加拿大就業或經商?
回到本篇主題-『太空人』要報稅嗎?
答案是 – It depends!
首先,要確定加拿大有沒有和那個地方有稅務協議。如果有,協議當中有沒有提到 Tie Breaker Rules。 如果有Tie Breaker Rules, 就要再仔細看是不是可以用到提到 Rules。
因為加拿大與至少96個國家/地區有稅務協議,筆者沒有可能細說所有。
所以筆者只會在本篇引用香港和加加拿大的稅務協議。
根據香港和加加拿大所簽署的稅務協議,第4章、第2節,Tax-Breaker Rules 由以下次先後順序來判定:
1. 永久居所 (Permanent Home):該房屋必須是你的住宅,供個人使用。
2. 個人和經濟關係 (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如果您沒有永久居所,稅局會研究您在兩地的個人關係(配偶,家屬,社會關係等)和財務關係。
3. 居住天數 (Habitual Abode):如果無法確定您個人和經濟關係,稅局將調查您一年中大部分時間 (183天或以上) 所在的國家以及您的正常活動在哪裡進行。
4. 公民身份 (Right of Abode):如果由於您在兩個國家/地區度過相同的時間而無法通過習慣性居留權規則確定居住地,則稅局將查看您的護照和居留權作判斷。
在這種情況下,『太空人』就有可能成為 Deemed Non-Resident (視為非稅務居民) 而不用報加拿大的稅!
結論:
因為稅法并沒有法定定議,一般都是根據以往判例。所以很多情況都是 case by case basis。筆者會提議將自己個情況告訴有經驗的注冊會計師 (CPA) (建議是精通國際稅),讓專家來幫你。 當然,如果你的情況比較特別,也可以通過填寫特定表格來讓稅局判定!
注意:
本文內容經精心準備惟以籠統方式寫成,僅能作為一般指引看待。讀者不能依賴本文章來涵蓋特定情況,不應在未獲得特定專業建議的情況下根據文中資採取行動或不採取行動。
請聯絡註冊會計師,根據您的具體情況討論這些問題。對於任何人因依賴本文資訊或基於本文的資訊而採取或未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我們不接受或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請注意,本文內容有時間性,受法例變動影響。
撰文:Yuki Wong , CPA @ Kingsmen Consulting CPA Professional Corp (Personal, Corporate, Estate, and International Tax Specialist)